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遁入空门,僧人财产该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21-01-22 中法律师事务所


一、僧侣财产继承问题的由来和现状

佛教,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或许觉得非常遥远,高深莫测,正如禅宗六祖慧能所言:“佛法在世间,不离世间觉,离世觅菩提,恰如求兔角。”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在中国,佛教已经演化成一种极世俗化的宗教。寺院、僧侣、活佛在现实生活越来越多地与其他法人、公民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社会关系,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则是这些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遁入空门之中,却又似乎仍在法门之内,此文中,笔者将着重来分析僧人财产的继承问题。

佛教产生于古印度,由迦毗罗卫国(今尼泊尔境内)王子乔达摩·悉达多所创。佛教传统有个规定:“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也就是说,僧人死后其身边的一切财产,遵照佛教丛林制度进行处理,均归其生前所在寺院享有并继承,其家属不能继承。而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并且我国《宪法》和法律也规定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从字面上来看,佛教清规与我国法律规定是存在冲突的,而目前我国对于佛教僧人的财产继承问题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造成了僧人财产继承无法可依的漏洞。但是,在相关立法完善之前,关于僧人财产继承问题的案件却是不会停止。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无法直接根据过往类似案件直接作出判决,但是借鉴过往的司法实践,以促进日后法律规定与社会接受的普遍状态相符,确是有必要的。

在我国传统政治下,寺院因为经常接受皇家赏赐而拥有大量田产,因此,寺院中的僧人通常靠出租被分配的田产或者自己精耕细作来获得经济收入,随着时间的演变,就形成了寺院的主要经济发展模式——封建庄园式寺院经济,而僧人就成为了统治阶级中的一种特殊群体。 并且,根据我国佛教界的丛林清规,僧人出家入寺后,其与寺院之间在经济上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其个人财产也成为寺院的共有财产,由寺院负责僧人的生老病死。同时,佛教哲学作为出世哲学,僧人入寺为佛的初衷就是脱离世俗,所以从佛教的意义上来说,它是禁止僧侣拥有私有财产的。这一点在《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得到了明确:“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侣年衰,常住扶养;僧侣疾病,常住医治;僧侣圆寂,常住荼毗;僧侣遗产,归常住所有”。但是,众所周知,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无法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僧侣也不例外。而财产又是维系人所发展的基本条件,所以完全禁止僧侣拥有私有财产的佛规实际上很难彻底执行。


二、僧人财产继承问题的司法实践

现实中,选择遁入空门之人,往往先经历了红尘颠倒,进而大彻大悟,看破红尘,走上皈依之路。在红尘颠倒的岁月里,或已遗有子女。而一旦僧人死亡(法律意义上的)/圆寂(宗教意义上的),其子女就必然与其所在的寺院在继承问题上成为实际的竞争者。

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涌现出有关僧人财产继承问题的争议。现就几个典型案例梳理如下:


(一)玉溪市普度寺方丈释永修财产继承案

2010年1月26日,云南省玉溪市大悲普度寺方丈释永修遇害,其是离婚后出家,出家前有一女儿,其女儿与普度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在清点释永修财产时才发现,其死前拥有巨额财产。其女儿遂根据《继承法》主张继承父亲遗产,而寺院则根据佛教的丛林规则认为,僧人在选择出家以后,就已经与世俗脱离了财产义务关系,寺院负有负责僧人生老病死的义务,因此,它亦应享有获得僧侣财产的权利。2012年,玉溪市中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死者释永修的财产来源,而被告能够证明释永修的财产来源于布施、卖香火等,因此死者财产均归寺院所有。


(二)鞍山千山香岩寺释本愿财产继承案

鞍山市千山香岩寺方丈释本愿因病去世,其三子女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同时,千山香岩寺作为第三人。法院最后认定,释本愿生前财产来源于信众捐赠,汽车也是所属寺院购买,并非其个人财产,因此,判决其财产均归寺院所有。

在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就上述两个案件而言,法院均遵循了一个原则,那就是如果僧侣的继承人在无法证明死者生前财产来源的情况下,而所属寺院能够证明,那么僧侣死后的财产就归寺院所有,其它类似案件也采用了此观点或者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三、僧侣财产分配的法律愿景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笔者认为僧侣同样作为自然人,其拥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是应当被保护的。因此,在对待僧侣死后的财产继承问题上,我们应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僧侣财产继承问题,归根到底,其主因是继承法律依据的差异。寺院与宗教管理部门、财产保管人和亡僧家属各自依据有利于己方的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势必增加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的复杂性。

笔者认为,在关于僧侣财产继承问题尚无明文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未经认定便径直将僧侣死后财产全部分配给寺院,并不合理。因为这似乎有违《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精神,并且从一定程度上来看,也剥夺了僧侣作为被继承人对自有财产进行分配的自主意愿。因此,笔者主张,僧侣的收入应当根据来源是否是由僧侣身份来获得而进行分配。


在我国,正规僧侣需要取得合法编制。依据《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第二条,度牒是僧尼的僧籍身份凭证,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僧尼经考察合格发给度牒。持有度牒的僧尼由其剃度或常住寺院登记造册,建立僧籍。俗人遁入佛门之后,就不再是为了生活而忙碌,而是潜心研究佛法,修炼自己。也正因此,得道高僧能为他人祈福、超度等都是基于其僧人的身份,凡夫俗子是不可能有此地位的。由于被继承人的僧人身份是寺院赋予的,因此,僧人凭此身份所获财产应当归于寺庙,而僧人作为自然人所拥有的财产可以归个人处分和收益。如前述案例所示,司法裁判中已经逐步形成了对僧人继承问题因其财产取得来源不同而区分对待的法律共识。

僧侣财产继承法律问题的产生,其根源在于宗教类法律的缺失。 因此,对于僧侣财产继承问题,最根本的方法就是从立法上来解决,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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