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18 中法律师事务所
法律实务中,取证难一直是困扰律师的老大难问题。一些关键信息如工商信息、户籍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只能去政府部门调取。然而法院案多人少,申请法官亲自出马一般不现实。偶尔有幸拿到法院出具的调查令,遇到一些颐指气使的官老爷,一句“内部规定”,一句“请示领导”就能把律师拒之门外。
笔者执业初期吃过不少闭门羹,后来经历多了终于发现,低声下气赔笑求人有时候远不如理直气壮依法办事来的高效便捷。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失为律师取证的一种有效途径。
笔者选取自己办理的两个案件,将办案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些经验技巧分享出来,与各位同仁共勉。
一个案件是建筑工地工人受伤的民事赔偿案件。某县交通局以下属国有公司的名义,通过招投标将该县一路面改造工程发包给某建筑施工公司(所在地是较远的异地)。笔者的当事人是一名搅拌机操作工,经人介绍到该工地务工,其上有层层包工头(这在实践中是普遍现象)。后因意外造成人身损害,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该当事人虽然在工地务工,但并不知道施工公司的名称,对层层分包关系也并不清楚,提起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都不具备。
笔者接案后去该县交通局要求调阅该工程的发包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该局办公室主任在听明来意后直接表示拒绝,理由是他们将工程发包出去后,安全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跟他们没有关系,也没有义务提供,态度相当坚决。
尽管笔者费尽口舌,连自己都被自己滔滔不绝的辩才感动了,但令人无语的是,该局最终还是拒绝提供。
无奈之下,笔者向该局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令人意外的是,一周后,该局就将所需资料全部邮寄过来了,还提供了施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这就免去了我们去公司所在地查阅工商资料的奔波之苦,其效果远超笔者预料。
另一个案子是东北某物流公司驾驶员在成都某非法经营的旅馆住宿时意外身亡的案件。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认死亡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因此没有刑事立案。我所接受受害人家属委托办理该案。笔者去派出所要求调阅本案的案卷材料,因为我们需要获得旅馆经营者和房屋业主的身份信息后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然而这一次又碰壁了。
派出所拒绝提供,理由是户籍信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且该案的材料归在刑事案卷(由刑警大队保管),只能法院来调取。问题是,没有这些材料,我们连被告姓甚名谁都不知道,如何向法院起诉,而派出所又要求法院才能调取,这不是明显的悖论吗?
于是笔者向派出所所属公安分局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个多月后,公安分局协调该派出所向我们提供了旅馆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但没有直接复印全部案卷。尽管本次申请信息公开的最终效果不尽如人意,但至少解决了起诉立案的问题,待法院立案后再由法院调取全部案卷。
结合这两个案例,笔者浅谈一些感悟。
一方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能对政府部门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迫使其慎重对待。当律师亲自前去时,虽然尽了礼数,但对政府而言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反之,如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上升为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无论提供还是不提供,都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这样一来,政府就必须考虑如何操作才能尽量避免将来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新《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诉讼案中的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这就意味着,市长、副市长、局长、副局长等都可能坐到法庭的被告席上,这对大多数官员而言是不愿意面对的。此外,在当前的政治和法律环境下,书面形式的申请会给政府部门带来一定的压力,促使其严肃对待。因此笔者认为以后可以多使用这一办法,也是对政府部门的一种督促。
还有一点实践经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样本,需要下载填写后连同《申请书》一并寄出。为避免政府部门要求补正,尽量节省时间,寄去的资料越详细越好。如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虽然可能并不是法定要件,但为了不在这些细节上耽误时间,建议尽可能详细一些。
作者:庞佑军,法学硕士,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