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08 中法律师事务所
【委托时间】:2017年8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至同年8月期间,邢某,刘某,罗某组织被告人朱某,陶某,柳某,陈某,魏某等人事实诈骗活动。各被告人根据邢某等人提供的客户联系方式,假工作证等、话术模版等诈骗被害人欠款,各被告人均从中非法获利,朱某等人与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朱某家人委托了四川中法律所律师代理此案。
【案件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指派了我所专业刑事团队办理此案,经过团队分析研究案情,证据收集,我所律师认为:被告人朱红梅在本案中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其析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部分账款,有悔罪表现,且目前系怀孕在男神,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朱某辩护人我所律师的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朱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四川中法律师点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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