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26 中法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王某通过QQ空间发布自己从拉萨自驾车回成都的行程,并寻求同行者。次日,4名买不到回川车票的陌生人与王某取得联系,表示愿意搭乘其家用小轿车一同回成都。行车途中,由于王某操作不慎,其车辆撞击山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王某本人和4名乘客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人受伤较为严重。前后共花去医疗费20余万元,修车及拖车费用将近10万元。
由于王某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及乘客),因此,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将事故通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4名乘客进行了询问,并从其中一名乘客处了解到,该乘客支付了800元的油费和过路费给王某(从拉萨到成都的油费和过路费约4000元),因此保险公司以王某收取乘客费用为由,认为王某将私家车用于营运用途,属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拒绝理赔。
办案经过
王某经过与保险公司长达一年多的沟通、协商没有取得任何成效,在自行索赔无望后,委托我所李道准律师、王羽律师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纠纷。
接受委托后,通过对保险原理、保险条款及相关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我所律师认为:首先,保险公司用以证明王某收取费用的证据仅有其中一名乘客的书面证言,属于孤证,不应被采信,保险公司关于王某向乘客收取费用的证据不足。其次,即使王某真的存在收费行为,但是,这种偶发的、不以营运为职业,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顺路载客行为与营业运输存在本质区别,单纯的以收费这一表象特征而武断地认定从事营业运输完全是错误的,王某的顺路载客行为不因其收取少量成本费用而转变为营业运输。再次,王某的车辆为7座小轿车,事故发生时车上仅有5人,并未超载,顺路载客的行为也并没有使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最终,武侯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手记
虽然偶然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以营运为职业的顺路载客行为明显不属于营运行为。但是,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可能仍然会以收费这一表面特征认定车主“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然后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我所律师成功代理本案,为车主争得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成都范围内的类似争议提供判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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