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24 中法律师事务所
因刑事诉讼关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因此,刑事诉讼法也被称为“小宪法”,刑事诉讼法的历次修正也是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曾于1996年和2012年经过两次大修。为配合2018年修正后的《宪法》和新制定生效的《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即将迎来第三次修改。
2018年4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此后,该草案被公布于中国人大网,现处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阶段。草案虽然只有24条,但内容丰富。现简要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
1、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2、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
二、新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1、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为有效打击外逃贪官,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一是,明确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仍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二是,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三是,规定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3、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一是,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二是,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权。三是,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4、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和需求,增加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
三、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予以落实,在总则部分规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
2、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包括侦查机关告知诉讼权利和将认罪情况记录在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处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纳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具结书真实性合法性等。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四、新增刑事速裁程序
草案在简易程序之外新增比简易程序更简便的速裁程序,以分流案件,降低司法成本。按照草案,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规定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同时,对办案期限和不宜适用速裁的程序转化作出规定。
五、修改的其他内容
1、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
2、细化决定逮捕时的考虑因素。草案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作为评价其社会危害性的考虑因素,为办案检察官进一步指明方向。
3、草案保持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死缓执行的放松、审慎的态度,即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立即执行的,还必须考虑“情节恶劣”之因素。
4、调整合议庭人员结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七人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成员不能有人民陪审员。
5、限制辩护人范围。将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排除在辩护人之外(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除外)。
6、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起诉书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
整理人简介:
邹得萍,西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所。
李道准,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