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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筱筱犯罪记

发布时间:2017-06-09 中法律师事务所

舒筱筱,一个出生于1991年的年轻女孩儿,母亲患有先天性精神障碍,父亲手部残疾,自幼家境贫寒,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在家,后常年在成都、厦门等地打工。


2014年1月24日上午,春节前一周,舒筱筱陪同好友陈夏到Y市H镇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办理存款业务。在等待的间歇,舒筱筱于银行大厅的地板上捡得定期记名存单一张,到期日即为当日。


当天午饭后,舒筱筱返回该农行分理处,将存单交予银行工作人员取款,银行工作人员未让舒筱筱提供存单所有人身份证明,也未要求舒筱筱出示自身身份证件。于是,舒筱筱在收款单据上签署了存单所有人王某某的姓名后,将存单内本金及利息共3.2万元悉数取出,随后将其全部存储到自己父亲的账户上。

 

话说存单失主王某某,当日上午发现自己存单丢失后立即至银行柜台询问,工作人员告诉她:如果没有她本人的身份证件,任何人也无法将存单内的存款取出。所以,她先是不慌不忙地到医院帮父亲办理了出院手续,直到午饭后才再次到银行挂失存单。但此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存单上的钱款已被人支取,王某某随即报案。


接到报案后,当地派出所立即向Y市公安局法制办请示。法制办认为,王某某存款丢失系银行审查不严所造成,故建议王某某提起诉讼,向银行追偿。但是,银行领导多次到派出所、公安局哭诉,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寻找取款人。未及几日,公安机关根据银行监控视频找到了舒筱筱,舒筱筱对此予以承认,并立即将3.2万元存款全部归还王某某。该事件至此告一段落,未再滋生其它风波。

 

但是,2016年7月,在该事件已经发生两年半以后,在外打工的舒筱筱却突然接到Y市公安局通知,称该案被Y市检察院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舒筱筱的刑事责任。于是,舒筱筱被迫返回Y市,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舒筱筱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Y市检察院以盗窃罪向Y市法院提起公诉,并给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两年半的量刑建议。经审理,Y市法院最终认定舒筱筱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

 

我是在审判阶段才作为舒筱筱的辩护人介入诉讼的。得知情况后,我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争取缓刑,至于罪或非罪的问题,决定不再争论。因为,已经走到审判阶段的案子,在中国目前这种状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不仅极小,而且容易与检察院、法院形成对立,最终反而对量刑不利。

 

应当说,这是一起非常简单的刑事案件,其判决结果也算符合本人预期。但是,这里仍有几个问题值得研究,仍有一些遗憾值得说明。比如:在该案中,银行究竟扮演了怎样一个角色?它未经验证身份就将存款付予舒筱筱,是否存在过错?进而,该案到底可以作为王某某与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对待,还是必须去追究舒筱筱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银行领导几次三番的哭诉,公安机关是否会对其立案侦查?对于这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否不作犯罪处理?如果非要定罪,那么,舒筱筱捡到存单并冒用失主名义取款的行为到底是盗窃还是诈骗?再则,如果必须有刑罚,可否仅对舒筱筱单处罚金?

 

这些值得争论的问题,并没能影响舒筱筱犯罪的成立。如今,她尽管摆脱了牢狱之灾,但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却不得不留在Y市,而Y市收入水平显然不如成都、厦门,对于这个本已贫困的家庭,无异于雪上加霜。法律是无情的,所以,法律必须被执行。但是,法律人应当是温情的,可惜,法律人应有的温情未能充分体现于该案中。这也许就是舒筱筱的幸与不幸,愿这个年轻的姑娘未来安好。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简介:李道准,法学硕士,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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